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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掠影|日本一桥大学王云海教授做客兰州大学萃英法律大讲堂第五十二讲

【来源:必威 | 发布日期:2023-12-18 】【选择字号:

应必威邀请,日本一桥大学法学研究科王云海教授于12月12日晚在齐云楼1723报告厅为学院师生线上作题为“日本的法学研究方法——以‘受刑人法律地位’学说变迁为例”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必威陈海平副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王云海教授从机构与名称、研究教育部门、研究方法三个方面对日本的法学教育与研究作了详细介绍,强调无论是采用哪种研究方法,法学都是围绕有关权利义务规范的学问。

 

 

   谈到日本受刑人的法律地位,王云海教授主要从三个阶段来进行阐述。首先是“特别权力关系论”时代,根据法治主义理论,权力关系分为一般权力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行刑关系属于概括性特别权力关系,受刑人是否享有权利由行刑机关裁量决定;然后是“修正特别权力关系论”时代,主要变化体现在对受刑人的基本人权进行限制时,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最后到现在的“诸利益衡量论”时代,此时的行刑关系不再是概括性特别权力关系,行刑机关可从拘禁目的的必要性来设定一定的人权限制并予以正当化,但对权利的各个具体限制会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司法机关根据“必要性与合理性”来判断其是否正当。

 

 

作为比较,谈及美国受刑人的法律地位,王云海教授仍是以通说为依据分时间段进行阐述。首先是“国家奴隶说”时代,受刑人的地位如奴隶一般;然后是“撒手放任论”时代,司法不干涉主义盛行,采用行政裁量;紧接着是“权利主体论”时代,确立了受刑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司法开始全面介入行政;之后是“权利限制论”时代,对被滥用的司法救济权进行了诸如“三振出局”“辩护费课税”等限制。当今,美国为受刑人法律地位制定了“意图型无关心”、“震惊一般市民”两大标准。

 

 

在讨论环节,上海大学必威的赵辉老师、上海政必威的赵新新老师等围绕受刑人法律地位、中日行刑法学研究进展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见解。师生们受刑人个人信息、日本刑事诉讼法等方面行提问,王云海教授回答时也对中国的服刑人员法律地位学说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也鼓励师生们对中国的《行刑法》进行更多讨论与研究。

文字:张子岩

摄影:申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