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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民法学家杨立新教授应邀为必威师生作题为“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规则的进展与需完善的问题”讲座

【来源:必威 | 发布日期:2020-12-14 】【选择字号:

1211日晚,著名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必威杨立新教授应邀为必威作题为“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规则的进展与需完善的问题”的学术讲座。讲座由必威汪振江教授主持,甘肃省部分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部门的有关领导,在兰各兄弟院校、律师界同仁以及必威师生参加了讲座。这也是兰州大学萃英法律大讲堂的第二十八讲。

讲座开始汪振江教授首先简要介绍了杨立新教授的具体职务、学界荣誉及主要学术成就。

不忘本来,面向未来,数代民法学人孜孜以求的《民法典》成为现实,杨立新教授提到了佟柔、魏振瀛等老一代民法学家对《民法通则》所做的贡献。杨立新教授从1986年《民法通则》中侵权责任法与债法分离,到《民法总则》制定以及《民法典》出台,侵权责任法又回到了债法体系讲起,紧接着就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则、新的侵权责任类型、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进行了精彩的讲述。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很多新亮点,杨立新教授认为可以用民法典对侵权责任一般规则的五大创新及对侵权责任类型的七个规定来概括。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一般规则的创新:第一,侵权责任保护的范围由“概括+列举”修改为“概括式”,在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人格、身份、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益,特别注重一般人格权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包括胎儿的人格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其他财产利益,以实现将所有的民事权益都包括在侵权责任保护范围之内的立法目的。第二,增加“损害”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论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侵权责任都必须具备损害要件,没有损害就不能构成侵权责任。第三,以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责任基本方式,侵权责任编第二章专门规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主要是侵权损害赔偿法,过去《民法通则》混淆了权利保护方法。第四,增加自甘风险、自助行为等侵权责任免责事由。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危险性活动受到损害,如果活动的参加者对其造成损害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自助行为,是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五,损害赔偿规则的修改。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及违约造成精神损害;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范围,包括侵害知识产权和环境污染两方面;规定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情形,限制其适用的范围。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类型的创新规定:第一,明确委托监护人与监护人的责任分担。“监护人将监护责任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应补充责任只有不足之时才承担责任。第二,增加第三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赔偿责任规则。“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的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增加定作人指示过错责任,包括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和造成承揽人自己损害的责任。第四,大幅度调整网络侵权的避风港原则与红旗规则。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之外,还规定,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反通知规则,网络用户接到转送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反通知的声明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15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第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增加三种新责任。针对挂靠形式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擅自驾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第六,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则的修改,“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七,修改高空抛物、坠落物损害责任规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安全保障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此依法立案调查。

杨立新教授认为现在的“侵权责任编”还有以下三个方面需要完善::第一,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不足,没有规定较为详细的可操作的规范,特别是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得不够具体。第二,原本在侵权责任类型的规定上,想要规定得更多一些,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比较成熟的侵权责任规则,都可以写进“侵权责任编”中,但是目前还没有做到,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不多。第三,在侵权法的司法解释中,有一些规定得非常好的规范,例如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帮工责任、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等,都是非常成熟的条文,但是“侵权责任编”都没有吸收进来,特别遗憾。不过,这些都不是严重的缺点,因为“侵权责任编”的第一条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非常好,能够起到弥补不足的作用,因此也没有必要担心。将来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权利保护就会更加完善。

最后杨立新教授就同学们的提问进行了解答,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杨立新教授简介】

杨立新,著名民法学家,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物权法学、侵权责任法学、人格权法、亲属法。参加了中国《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立法工作,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南方医科大学烟台大学特聘教授以及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等多所高等院校兼职教授等职。

(文:尹树伟 图:曹佳琳、尹树伟)